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83號
TYDM,113,單禁沒,583,202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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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 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僅有編號1至3,惟主文原為「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顯屬誤載,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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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