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41號
TYDM,113,單禁沒,541,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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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1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建南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2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下 稱該院)鑑定,經該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2年3 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 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無訛。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 被告入所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3年4月 3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DE000-0000) 1包 含2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毛重0.6800公克,淨重0.2201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量0.2189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卷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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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