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彼得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尤彼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