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11號
TYDM,113,原金訴,111,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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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彼得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尤彼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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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