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銘(原名:陳紹群)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思銘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辯 論終結,定於113年9月25日宣判,茲因本案告訴人范凱琁及 黃子凡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願意原諒被告,同意不再追究 本案,並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告訴,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