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68號
TYDM,113,交易,268,202409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勤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22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壢交簡字第10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不受理之諭 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第451之1條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檢察官認被告林勤翔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以113年度速偵字第22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附件)。惟被告 業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可稽, 是本件無從依簡易程序處理,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上開各條文規定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