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79號
TYDM,113,交易,179,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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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水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水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水頭自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 ,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菜園內飲用威士忌酒1杯,明知飲酒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許自 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 間9時29分許,行經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段與梅獅路1段路 口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而自後追撞 彭賢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適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吳俊憲擔服勤區查察勤 務而途經該處,見狀遂上前處理,蔡水頭明知吳俊憲為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接續對其不斷辱罵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且經制 止後仍再次辱罵,足以貶損警員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涉犯公 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足以影響公務之執行。嗣於同日 晚間9時43分許,經警測得蔡水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蔡水頭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 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交易卷 第63頁),並有證人彭賢益於警詢時之證述、酒精測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 、警員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密錄器擷取照片、本院勘驗 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至109頁、交易卷第41至84 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對員警吳俊憲執行職務時,當場多次辱罵,經制止後仍 再次辱罵,顯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干擾、拖 延公務員,而影響公務之執行,業該當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 要件(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被告於員警執行勤務時 多次出言辱罵,係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 為之數舉動,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 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 ,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駕駛自用 小客車行駛道路,甚至不勝酒力,撞擊證人彭賢益之自用小 客車,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其所為已危及 自身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又經員警勸阻後仍執意以前 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 侵害警察執法之尊嚴,所為實有不該;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 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已退休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前段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21:39:12 幹你老母 2 21:40:03 幹你娘,遇到毋成子(台語) 3 21:40:53 幹你娘,你是沒看過警察喔 4 21:41:37 幹你娘我今天有夠倒楣遇到你這個毋成子(台語) 5 21:42:43 幹你娘 6 21:42:54 幹你娘,你警察 7 21:43:26 我操你媽的,沒看過那麼囂張 8 21:44:14 他媽的 9 21:44:22 你毋成子(台語) 10 21:46:18 警察不用那麼臭屁 11 21:47:15 靠夭啦 12 21:47:27 靠北喔 13 21:47:28 幹你娘 14 21:47:35 警察麥這臭屁啦 15 21:48:05 警察攏垃圾啦(台語) 16 21:48:48 靠夭啦(台語) 17 21:48:59 靠夭啦(台語) 18 21:50:09 靠夭啦(台語) 19 21:50:24 靠你媽的頭啦,靠你媽的雞掰啦 20 21:50:48 幹你娘臭雞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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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