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49號
附民原告 洪詩佩
附民被告 余鴻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 年7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