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才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莊才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8日送 達至被告莊才基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被告於上 訴期間內之113年8月16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 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之上訴狀內未 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上訴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