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邱雨慈
被 告 王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20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