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55號
TYDM,112,原附民,15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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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鄭靜渝

張紹明

被 告 陳珍妮


彭邱彬

譚文茹

鍾俊宇
彭邱聖

彭芷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5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2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6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 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6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 第5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2 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2人此部分之請求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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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