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20號
TYDM,110,原訴,120,20240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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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繼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4983號、109年度偵字第17567號、109年度偵字第18666號
、109年度偵字第21903號、109年度偵字第24773號、109年度偵
字第24774號、109年度偵字第24779號、109年度偵字第24780號
、109年度偵字第24781號、109年度偵字第27641號、109年度偵
字第28300號、109年度偵字第33240號、109年度偵字第36775號
、110年度偵字第6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繼綱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表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王繼綱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 於110年5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 惟被告已於111年2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備註 1 王繼綱明知李明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經營之木藝品工廠,所加工、出售之貴重木木藝品係以自國有林地盜伐、侵占之贓物製成,竟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00日間,至少1次向李明來買受臺灣肖楠、臺灣扁柏、紅檜、牛樟等生立木、漂流木製成之金磚、文昌筆、聚寶瓶等藝品共49件(109年度偵字第24781號案件扣押物編號A1-A49),存放收藏於其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 2 鄧智仁王曉薇張振浩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25日至同年月00日間,由鄧智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振浩王曉薇前往尖石一帶國有林地後,王曉薇將該車開至附近停等,由張振浩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之鏈鋸、電鋸等工具,砍伐竊取臺灣肖楠4塊(重量共約40公斤)及不詳數量之臺灣扁柏,鄧智仁協助揹運該等木頭藏放於路旁後,再聯絡王曉薇開車接應,由鄧智仁於109年3月27日清晨5時許前某時,駕駛該車搭載張振浩王曉薇下山前往新北市三峽區接有意收購之劉旭晟一同上山接運木頭,惟於該日清晨5時許返回尖石木頭藏放處後,鄧智仁因故不願駕車載運木頭下山,僅駕車搭載張振浩王曉薇劉旭晟離去,並在途經新竹縣關西鎮某處,讓張振浩下車,由張振浩自行聯絡王繼綱載運贓木,王繼綱明知上開木頭為張振浩等人所竊取,仍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前某時,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振浩前往尖石山區木頭藏放處,由張振浩將木頭搬至王繼綱上開車輛,王繼綱即駕駛該車載運張振浩及上開贓木下山,前往張振浩鄧智仁相約清洗木頭之桃園市龍潭區某自助洗車場會合,張振浩並自該批贓木拿取一小塊臺灣扁柏做為車資交予王繼綱王繼綱離去後,因劉旭晟欲收購該等贓木,鄧智仁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曉薇張振浩劉旭晟及上開贓木,於同日晚間6時許,依劉旭晟之指示前往劉旭晟友人劉冠呈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10樓之住處,將上開㈨在石門水庫所侵占之漂流木臺灣扁柏4塊及本次在尖石竊取之臺灣肖楠1塊,搬至劉冠呈上開住處內,價金5萬元則由劉旭晟表示待下次交易再一同給付。嗣於翌(28)日下午1時許,鄧智仁復駕駛其上開車輛,搭載張振浩王曉薇前往劉冠呈住處,將渠等在尖石所竊取之上開剩餘3塊臺灣肖楠,以5萬元售予劉旭晟並同樣依其指示搬入劉冠呈住處,且在該處就該等贓木為簡易之切磨,然此兩次交易之價款共10萬元,疑遭劉旭晟張振浩尚積欠其債務為由予以抵銷而未實際支付。劉冠呈明知上開木頭為張振浩等人所竊取,仍於上開時、地,先後2次基於寄藏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提供其上開住處供劉旭晟暫時藏放上開贓木,數日後不詳時間,方由劉旭晟聯絡不詳人將該等贓木搬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㈩】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 ⒈鄧智仁劉冠呈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⒉王曉薇劉旭晟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本院通緝中。 ⒊張振浩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並通緝中。 3 鄧智仁王曉薇張振浩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9年4月17日至同年月00日間,由鄧智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振浩王曉薇前往塔曼山一帶國有林地後,王曉薇將車開至附近停車場停等,由張振浩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之鏈鋸、電鋸等工具,鄧智仁則協助背負工具及搬運、把風,共同砍伐竊取臺灣扁柏3塊(重量共約40公斤),再聯絡王曉薇開車接應,由鄧智仁張振浩輪流駕車搭載渠等及上開贓木前往臺68線芎林交流道附近河邊清洗木頭,並以視訊邀約王繼綱前來看木頭,王繼綱到達後有意購買部分贓木,惟雙方尚未達成合意,王繼綱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先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載運上開贓木,與鄧智仁所駕駛搭載張振浩王曉薇之上開車輛,依鄧智仁指示,共同前往鄧智仁之友人施錦郎位於新竹市○○區○○街000號之三合院住處,施錦郎見部分贓木花紋頗佳亦有意購買,乃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同年月00日下午6時許,在其上開住處,與鄧智仁張振浩協議以3萬元購買其中最大塊之臺灣扁柏1塊,但礙於資金不足,先給付5000元現金予鄧智仁,並同意將該等贓木先放置於其住處,在其付清尾款前,渠等仍可將該等贓木售予他人。嗣張振浩商請王繼綱於同年月00日下午,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縣新豐鄉某汽車旅館接其與王曉薇前往桃園市龍潭區親友住處,途中因王繼綱仍有意購買前開部分贓木,渠等即先駛至施錦郎上開住處,由張振浩當場將上開贓木中最大塊之臺灣扁柏1塊,切下約1/3至2/3大小(重量約9公斤)交予王繼綱搬上車,王繼綱接續上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當場以4000元現金向張振浩收購之,當晚王繼綱將所購買之該塊臺灣扁柏,帶至李明來北投木藝品工廠打磨時,見李明來表達收購意願而同意原價割愛,李明來即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當場以4000元現金向其收購該塊臺灣扁柏,並囑其再探詢有無此等木頭可購買,王繼綱乃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許,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先至桃園市龍潭區接張振浩王曉薇後,一同於當日下午1時許到達施錦郎上開住處,當場交付5000元現金予張振浩,將前開該塊臺灣扁柏剩餘之1/3至2/3塊搬上車,當天下午6時許即載至李明來上開工廠交予李明來,李明來即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當場以5000元現金向其取得該塊臺灣扁柏,並表示尚欲繼續購買此等木頭。張振浩復於同年月26日,向施錦郎表示如尚欲購買此等贓木,可自行駕車前來向其拿取,施錦郎乃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該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市龍潭區接張振浩王曉薇及載運張振浩於不詳時地盜伐之國有林地貴重木贓物臺灣扁柏1塊,一同返回施錦郎上開住處後,由張振浩將上開臺灣扁柏1塊再各切成2/3、1/3塊,將1/3塊以施錦郎前已預付之5000元出售予其,當日晚間張振浩王繼綱前來施錦郎住處接其與王曉薇,不料王繼綱駕車前來途中因迷路而作罷,改由施錦郎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依張振浩之要求,載送張振浩王曉薇及上開剩餘之2/3塊臺灣扁柏,前往黃萬連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由張振浩黃萬連兜售該塊臺灣扁柏,雙方約定待由施錦郎將該塊臺灣扁柏製成聚寶盆後再行交易,離去時張振浩王曉薇礙於張振浩遭通緝之身分,由施錦郎下樓開車來接渠等,然施錦郎下樓後於同年月27日凌晨3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其所駕駛上開車輛違規佔用人行道而為警攔查,並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而經逮捕(所涉施用、持有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案件予以緩起訴處分)。同(27)日間王繼綱復與張振浩聯繫表示有意替李明來繼續收購臺灣扁柏,雙方議定以5000元成交,王繼綱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時許,在不知情張振浩已將上開1/3塊臺灣扁柏售予施錦郎之情形下,依張振浩之指示,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自行至施錦郎住處搬取該1/3塊臺灣扁柏,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以其華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將價款5000元轉帳予張振浩所使用之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晚間8、9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載運該1/3塊臺灣扁柏至李明來上開工廠,李明來即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當場以7000元現金向其取得該塊臺灣扁柏。【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1次)及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2次)。 ⒈鄧智仁施錦郎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⒉王曉薇、李明來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本院通緝中。 ⒊張振浩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並通緝中。 4 鄧智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 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於109年5月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獨自前往塔曼山一帶國有林地,拾取類似狗身形狀之臺灣扁柏1塊(其認該木頭屬天然形狀近似狗身之天雕,下以「天狗」簡稱之),以及搬取其與張振浩前次鋸切後剩餘之臺灣扁柏3塊(重量共約30、40公斤),並於同日晚間11時許至翌(2)日凌晨2時許,駕駛該車載運上開贓木前往李明來上開工廠,欲經由王繼綱媒介賣予李明來,然李明來當時因病住院,僅李明來之姊李美琴在工廠,王繼綱乃基於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將該等贓木搬入工廠內欲替鄧智仁出售予李美琴李美琴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當場表示除天狗外,願以1萬5000元買受上開臺灣扁柏3塊,先給付1萬元現金經王繼綱交予鄧智仁,餘款5000元則於隔(3)日再經由王繼綱轉交現金予鄧智仁,至上開天狗原本由王繼綱先暫放上開工廠,欲等李明來出院後觀看是否有意願購買,然數日後因鄧智仁要求索回,王繼綱復將之取回交還鄧智仁。【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 鄧智仁李美琴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5 鄧智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於109年5月3日至同年月0日間,請其不知情之堂舅范定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其前往塔曼山一帶國有林地,由其獨自拾取及搬取其與張振浩前次鋸切後剩餘之臺灣扁柏共7塊(重量共約60公斤),先將該等贓木藏放於該處山區,搭乘計程車下山後由不詳友人駕車搭載返回新竹縣北埔鄉住處,再於同年月7日駕駛上開車輛至藏放木頭處搬取木頭至車上並返回住處,嗣其與張振浩相約,於同年月8日凌晨2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至榮華一帶探勘臺灣肖楠生長情形,完畢後其駕駛上開車輛,與乘坐王繼綱所駕駛TDS-1677號自用小客車之張振浩一同前往張振浩之友人黃恩德黃恩道兄弟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即奎輝一帶之住處,於當日凌晨3時許抵達後,王繼綱鄧智仁車內存放有上開贓木,即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當場與鄧智仁以4000元達成合意購買其中1塊臺灣扁柏(重量約3、4公斤),先行給付3000元而以上開車輛搬運離去,嗣於同年月27日前之不詳時日,由李明來在其上開工廠,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以2000元現金向王繼綱收購該塊臺灣扁柏。另黃萬連亦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同年月19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A室租屋處,以3000元、4000元現金向鄧智仁收購上開贓物中之臺灣扁柏1塊及上開之天狗臺灣扁柏1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 ⒈鄧智仁黃萬連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⒉李明來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本院通緝中。 6 王繼綱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於109年8月1日至19日間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替黃萬連載送張振浩鄧智仁上揭或自國有林地所竊取之臺灣肖楠1塊,至施錦郎位於新竹市○○區○○街000號住處鋸切加工,施錦郎鋸切後有意購買其中一小塊,王繼綱乃轉為基於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意,替其轉達黃萬連並促成交易,施錦郎即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以2000元現金經由王繼綱轉交黃萬連,向黃萬連收購臺灣肖楠1小塊,黃萬連則給王繼綱1000元做為酬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 施錦郎所涉違反森林法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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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