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來
具 保 人 李家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4983號、109年度偵字第17567號、109年度偵字第18666號
、109年度偵字第21903號、109年度偵字第24773號、109年度偵
字第24774號、109年度偵字第24779號、109年度偵字第24780號
、109年度偵字第24781號、109年度偵字第27641號、109年度偵
字第28300號、109年度偵字第33240號、109年度偵字第36775號
、110年度偵字第624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家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明來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由具保人 李家萱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 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 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簡式審判筆錄、 調查筆錄、拘票及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