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哲民
訴訟代理人 林玉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1 鄭玉民 50,000元 112年7月24日 未記載 143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