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92號
SCDV,113,訴,992,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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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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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