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85號
SCDV,113,訴,78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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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蕭光明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被 告 紀惠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田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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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