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13號
SCDV,113,訴,51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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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公司分別位於台北、苗栗,經本院通知兩造是否真 有管轄合意抑或者是例稿打錯,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均具狀 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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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