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羅傑即竹冶聯合設計工作室
被 告 簡佑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又債務人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596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以被告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及其中1,000,000元自民國(下同)11 0年8月17日起,其中1,000,000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計算 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前一日即113年7月15日止,均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2,000元、執行費用17,970元 ,合計總額為2,263,9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職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263,93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47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①本票債權2,000,000元 ②程序費用2,000元 ③執行費用17,970元 1 利息 1,000,000元 110年8月17日 113年7月15日 6% 174,754.1元 2 利息 1,000,000元 112年5月21日 113年7月15日 6% 69,205.48元 小計 243,959.58元 合計 2,263,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