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97號
SCDV,113,補,997,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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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林瑛霓


被 告 霍君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霍君瑋霍臺生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3千
元,及自民國84年10月30日起至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前1日即113年7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金額1
89萬7,522元,共計300萬522元【計算式:(110萬3千+1
89萬7,522)=300萬522】,應繳裁判費3萬79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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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