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96號
SCDV,113,補,996,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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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孫麗琴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所主張被告地上物占用系爭新竹市○○段000地號
土地之面積,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新竹市○○段○○○-○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
正被告姓名、地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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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