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龔俊豪
被 告 黃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巧君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不動產價額經以內政部實價登錄網
頁查詢後,核定為新臺幣13,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7,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