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役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05號
SCDV,113,補,100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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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劉佳欣
相 對 人 傅** (姓名、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役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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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