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3年度,118號
SCDV,113,竹調,118,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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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曾保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 繼承人曾棋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 不得省略),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被告及關係人(即債務人) 姓名,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曾棋松之所有遺產內容及分割比例。 (三)依被代位人之應繼分計算本件訴訟標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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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