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聲字,113年度,8號
SCDV,113,竹簡聲,8,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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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雯俐間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62號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6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黃世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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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