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徐麗美
相 對 人 洪千惠
關 係 人 洪嘉良
洪千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腦腫瘤,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聲請選任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兄即關係人丙○○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 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監護 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 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因惡性腦腫瘤、開顱手術等情,有其診斷證明書及重 度身心障礙證明附卷可參,足認相對人無法表達意思或與他 人溝通,依前開規定,本院在鑑定人前,即無訊問相對人之 必要,先予敘明。
(二)本院囑託林正修醫師就相對人精神狀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 :相對人為腦部腫瘤接受手術治療,造成器質性精神症;相 對人於鑑定時,意識不清醒,沒有語言反應,語言及認知功 能有明顯退化;相對人因精神症(器質性精神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林正 修診所113年8月23日家鑑113131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可參。 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症),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 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 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相對 人與聲請人為母女關係,而關係人丙○○、甲○○為相對人之手 足,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即相對人 之兄丙○○願意擔任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親 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及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 。本院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等意願 ,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丙○○擔任相對人 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 前開規定選任之。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 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 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定有明文。聲 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 99條之規定,應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2個 月內會同關係人丙○○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於財產 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