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72號
SCDV,113,司養聲,72,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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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鄒岦宸

項青華

上列當事人間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甲○○(大陸地區人士)之母梁萍結婚,現收養人欲收養被 收養人,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 檢查表、刑事紀錄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離婚登記審查 表影本、結婚證書影本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本院特於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 日內補正相關文件(詳該裁定主文),上開裁定於113年8月 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由受僱人王尉忠收受),然聲請人迄 今均未補正,此有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送達證書及收 狀收文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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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