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61號
TCDV,106,訴,56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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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原   告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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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