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原 告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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