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41號
SCDV,113,司票,1441,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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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建順陳佳輝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8月5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 於113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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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