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360號
SCDV,113,司家聲,360,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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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周本泰

相 對 人 周宗煌周本謙之繼承人


周碧霞

周本裕

商修嘉

周宗源周本芳之繼承人



周若穎周本芳之繼承人



周庭卉周本芳之繼承人


周宗儀周本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 經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91條修正理由說 明,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為之,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須於裁判確定後始得聲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卷宗未果, 得知該案係因囑託海基會協助送達判決未覆而致判決尚未確 定,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家事庭函文2紙在卷可佐,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既未確定,依前揭法律規 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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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