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8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張光怡
債 務 人 張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為強制執行,經查,該
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