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4792號
SCDV,113,司執,44792,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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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彭培洵
債 務 人 吳柏儀即吳淑琴


債 務 人 沈雲興即沈弘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據查債務人集保開戶往來證
券商之登記地址在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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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