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365號
債 權 人 董庭妤 住新竹縣○○鄉○○村○○路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盈蓁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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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明灶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明灶所有之存款債權及薪資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 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擇一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