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3683號
SCDV,113,司執,43683,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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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6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楊志偉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加明林川田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
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
字第12688號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具狀對債務
楊志偉楊嘉政林延馨林川田之繼承人)、林芬慧
林川田之繼承人)、林加明林川田之繼承人)、林義濱
林川田之繼承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林加明
林川田之繼承人)業於113年2月22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
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林加明林川田之繼承人)業已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林加明(林
川田之繼承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
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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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