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2619號
SCDV,113,司執,42619,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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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6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鍾允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經查
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吉合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
且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
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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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