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0261號
SCDV,113,司執,40261,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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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26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鄧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於第
三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有股票資料,其所
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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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