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027號
SCDV,113,司執,38027,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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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0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游錦源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巧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於依執行
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
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
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
行法院。強制執行法第115之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向謙陳力齊、李秀玲等對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
院核發扣押令後,據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
債務人李秀玲無符合扣押要件之有效保單,至於債務人曾向
謙、陳力齊之保險契約則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本院英11
3司執明168060字第1134168225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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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