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宋昀皓
宋景雄
戴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1,089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昀皓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進修推廣部邀同債務
人宋景雄、戴素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
計新臺幣186,33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宋昀皓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1,0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宋景雄、戴
素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