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吳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8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建明於109年12月10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4,24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3年6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4,24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246元 吳建明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9.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