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璟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璟盈於民國113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15日止累計87,665元正未給付,其中84,541元為本金
;3,1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璟盈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
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
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257,344元正未給付,其中24
7,425元為本金;9,9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璟盈於民國111年0
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
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183,450元正
未給付,其中179,669元為本金;3,78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璟
盈於民國111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
計157,463元正未給付,其中153,980元為本金;3,183元為
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541元 張璟盈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7425元 張璟盈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9669元 張璟盈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53980元 張璟盈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