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志雄於民國111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15日止累計372,964元正未給付,其中357,531元為本
金;15,083元為利息;3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志雄於民國110年07月15日
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5日起至民
國113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14元正未給付,其中14
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志雄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
18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33,596元正未給付,其中3
2,081元為本金;1,4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彭志雄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
止累計72,949元正未給付,其中69,399元為消費款;2,650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531元 彭志雄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元 彭志雄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081元 彭志雄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9399元 彭志雄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