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世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零陸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112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14日止累計27,751元正未給付,其中27,285元為本金
;4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0
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28,550元正未給付,其中27,994
元為本金;5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112年04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起至民
國119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117,950元正未給付,其
中115,483元為本金;1,97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
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
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61,798
元正未給付,其中60,323元為本金;1,475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張
世朋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
累計220,135元正未給付,其中213,821元為本金;6,014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六)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11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
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125,462元正未給付,其中121,791元
為本金;2,9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111年04月22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
民國118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359,795元正未給付,
其中352,758元為本金;7,0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張世朋於民國
110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
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899
,239元正未給付,其中880,679元為本金;18,56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九)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85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94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5483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0323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13821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21791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352758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880679元 張世朋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