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甲○○
代 理 人 林殷竹律師
相對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丙○○
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師為未成年子女戊○○(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戊○○、丁○○權利義務行使 及負擔等事件,為確保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 等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 ,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 本院審酌被選任人乙○○○○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 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人戊○○、丁○○心理 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為本件 未成年子女戊○○、丁○○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二名未成年子女戊○○ 、丁○○、未成年子女戊○○就讀新竹國小老師潘倩茹(1、2年 級老師)、未成年子女丁○○就讀蒲公英幼稚園老師彭雨萱、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母親吳蕙美、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父親蔡萬來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二名未成年子女相處 時觀察兩造與二名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並就二名 未成年子女親權應酌定由兩造何人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方 式等提出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 ,且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 後,如有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 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 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