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 (113年度偵字第665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677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 Galaxy Z Fold3 5G手機壹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號)及IPhone 13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 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10條第2項、第1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就附件一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 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
㈡被告陸續以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發表如附件一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1至5之誹謗言論,乃基於同一詆毀甲女名譽之犯 意,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核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將 甲女裸露照片電子訊息接續傳送予暱稱「Ren Jie」之人、 暱稱「Zhang Jia Qing」之人,供渠等觀覽甲女性影像,係 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僅成立接續犯之
單純一罪。
㈢被告所犯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與附件一 起訴書附表二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 像罪,犯意不同,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 關係,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感情糾紛,不思理性解決,而使用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 事,造成告訴人生活之困擾及精神上之痛苦,又未經告訴人 同意將與告訴人交往期間所拍攝之性影像傳送予特定2位網 友觀覽,所為誠屬不應該,兼衡其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參酌告訴人之意見(見 本院卷第37頁),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 教育與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為被告所使用SAMSUNG Galaxy Z Fol d3 5G手機(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號)及 IPhone 1 3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各1支均係 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工具(見本院卷第105頁),亦為甲女性 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均宣告沒收。至 於扣案之Asus Zenfone手機(含SIM卡1張)1支雖為被告所 有,然手機非違禁物,又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是 不予沒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65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所涉妨害性自主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代號A000 -A112239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透過社交軟 體「抖音」結識,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雙方因感情糾紛 而互有嫌隙,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犯誹謗與 未經他人同意,傳送電子訊息供他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未 經甲女之同意,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 ,分別為如附表一、二之所示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甲女。 嗣因甲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被告以帳號「CM James」在臉書網站公開貼文翻拍照片5張 證明附表一編號1至5之事實。 ㈣ 被告與暱稱「Ren Jie」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 證明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 ㈤ 被告與暱稱「Zhang Jia Qing」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證明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 ㈥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及扣案之手機3支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第1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 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被告陸續以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 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誹謗言論,乃基於詆毀甲女名譽 之犯意,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核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係因與甲女間有感情 糾紛,一時衝動始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時間,將甲女裸露 照片電子訊息分別傳送予暱稱「Ren Jie」之人、暱稱「Zha ng Jia Qing」之人,供渠等觀覽甲女性影像,參酌被告係 以極為接近之時間,用雷同手法為上揭犯行,且侵害者均係 同一法益。是被告既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 ,故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僅成立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又被告各就附表一、二所為,犯意不同,行為有異,請予分 論併罰。被告所使用無故交付甲女性影像之工具,即扣案之 SAMSUNG Galaxy Z Fold3 5G手機(含SIM卡)及iPhone 13 Pro Max手機各1支,皆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請依刑法第 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 扣案之Asus Zenfone手機(含SIM卡)1支,依卷內資料查無 與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貼文內容 1 112年5月11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貼文,具體指摘甲女有性病、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嗯,喜歡玩就這樣。還有要來看的男性朋友請歡迎。性病要看自白也有,說過給臉就不要再惹我。不要臉那就幫妳到底。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然後現在在騙,八個月接觸幸福腦???笑死,八個月前在干嘛?自己清楚唷!...果然早上培訓晚上陪睡的最佳代表主任。笑了 2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對話截圖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性相陪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呵呵!婚姻中然後外遇還能說的頭頭是道 ...接受招待出國遊玩然後再用性相陪...欸!最後說你漂亮EQ高的那位德國炮友離婚後呢?交了其他女人也不跟高級伴遊在一起嘛!反正有性需求帶出國玩就好。 @Phil Yuan 你想知道的。不用內疚,她很早就出軌外遇了 3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甲女露臉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從事色情推拿做半套、全套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八個月欸!剛領薪資一個月就接觸8個月啦?董腦波師。二次家庭因為外遇(沒錯離二次婚)感情也是背叛所以自己怎麼不好好的思考妳怎麼變成別人的負情緒?上班一個禮拜就跟老師早上六點報早安(期待公司遇到你),晚上10點道晚安(早點睡唷!別太累)還要唱情歌?在這工作前從事過什麼相關行業?除了開色情推拿做半套跟客人全套後發展感情?破壞家庭?還有什麼性學網紅老師?哪來的相關工作呀?騙還是專心一點。上FB經營粉專?推薦?好棒棒! 4 112年5月1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雙方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可憐,別再密我問這女的有啥問題了,就如同所說(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姐,離婚二次了。安份點吧!都不考慮妳家人呀?被網友說渣,妳對得起妳的小孩呀!?還是習慣讓孩子多認識叔叔?笑了,還趕快解釋被我污滅?還說對方詐騙集團?老實說沒人像妳那麼會說謊唷!要說說妳怎麼外遇的嗎?還是說說妳怎麼把身體當武器呀?再來私訊的朋友,我就不用顧面子。好好的說故事囉!6/19來說給想知道的人聽囉!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對了,想紅幫妳點閱率過1k囉!比妳看別人的文獻去做性學大帥還紅耶!果然實際自我安慰教學比較厲害 5 112年5月2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提供高級半全套服務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多去歡歌打賞,不只能得照片還能出遊享受桃園高級半全套服務唷!不過記得要付錢不然會被封鎖說白嫖… 附表二:
所涉妨害性隱私之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1 112年6月3日8時1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接續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3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Ren Jie」之人觀覽。 112年6月4日13時57分許 112年6月4日13時59分許 2 112年6月11日11時3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5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Zhang Jia Qing」之人觀覽。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77號
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應與貴院(勇股)審理之113年度訴字第28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所涉妨害性自主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與代號A000-A112239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前透過社交軟體「抖音」結識,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 雙方因感情糾紛而互有嫌隙,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 布文字犯誹謗與未經他人同意,傳送電子訊息供他人觀覽性 影像之犯意,未經甲女之同意,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間,在不詳地點,分別為如附表一、二之所示之行為,足以 生損害於甲女。嗣因甲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案經甲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二、證據:援引本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656號起訴書證據清 單所載。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就附表二編 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
,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被告陸續以在社群網 站臉書Facebook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誹謗言論,乃基 於詆毀甲女名譽之犯意,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核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係因 與甲女間有感情糾紛,一時衝動始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時 間,將甲女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分別傳送予暱稱「Ren Jie」 之人、暱稱「Zhang Jia Qing」之人,供渠等觀覽甲女性影 像,參酌被告係以極為接近之時間,用雷同手法為上揭犯行 ,且侵害者均係同一法益。是被告既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 接之時、地所為,故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僅成立接續 犯之單純一罪。又被告各就附表一、二所為,犯意不同,行 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6656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勇股)以113年度 訴字第287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與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案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等犯行 ,既與該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一罪,自 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貼文內容 1 112年5月11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貼文,具體指摘甲女有性病、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嗯,喜歡玩就這樣。還有要來看的男性朋友請歡迎。性病要看自白也有,說過給臉就不要再惹我。不要臉那就幫妳到底。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然後現在在騙,八個月接觸幸福腦???笑死,八個月前在干嘛?自己清楚唷!...果然早上培訓晚上陪睡的最佳代表主任。笑了 2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對話截圖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性相陪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呵呵!婚姻中然後外遇還能說的頭頭是道 ...接受招待出國遊玩然後再用性相陪...欸!最後說你漂亮EQ高的那位德國炮友離婚後呢?交了其他女人也不跟高級伴遊在一起嘛!反正有性需求帶出國玩就好。 @Phil Yuan 你想知道的。不用內疚,她很早就出軌外遇了 3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甲女露臉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從事色情推拿做半套、全套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八個月欸!剛領薪資一個月就接觸8個月啦?董腦波師。二次家庭因為外遇(沒錯離二次婚)感情也是背叛所以自己怎麼不好好的思考妳怎麼變成別人的負情緒?上班一個禮拜就跟老師早上六點報早安(期待公司遇到你),晚上10點道晚安(早點睡唷!別太累)還要唱情歌?在這工作前從事過什麼相關行業?除了開色情推拿做半套跟客人全套後發展感情?破壞家庭?還有什麼性學網紅老師?哪來的相關工作呀?騙還是專心一點。上FB經營粉專?推薦?好棒棒! 4 112年5月1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雙方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可憐,別再密我問這女的有啥問題了,就如同所說(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姐,離婚二次了。安份點吧!都不考慮妳家人呀?被網友說渣,妳對得起妳的小孩呀!?還是習慣讓孩子多認識叔叔?笑了,還趕快解釋被我污滅?還說對方詐騙集團?老實說沒人像妳那麼會說謊唷!要說說妳怎麼外遇的嗎?還是說說妳怎麼把身體當武器呀?再來私訊的朋友,我就不用顧面子。好好的說故事囉!6/19來說給想知道的人聽囉!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對了,想紅幫妳點閱率過1k囉!比妳看別人的文獻去做性學大帥還紅耶!果然實際自我安慰教學比較厲害 5 112年5月2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提供高級半全套服務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多去歡歌打賞,不只能得照片還能出遊享受桃園高級半全套服務唷!不過記得要付錢不然會被封鎖說白嫖… 附表二:
所涉妨害性隱私之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1 112年6月3日8時1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接續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3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Ren Jie」之人觀覽。 112年6月4日13時57分許 112年6月4日13時59分許 2 112年6月11日11時3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5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Zhang Jia Qing」之人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