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號
SCDM,113,訴,12,2024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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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昇



具 保 人 鄭達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116、17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達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邱柏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 元具保,而由具保人鄭達人繳納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2年6月14日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 卷可佐。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等情,有本院11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送達證 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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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