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5號
SCDM,113,聲保,9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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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振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振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振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69 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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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