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780號
SCDM,113,竹簡,780,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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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國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2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萬國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 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不 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且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 酌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 其刑,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 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即率爾侵入他 人住宅,對他人安全及空間自主權益產生潛在危險,所為實 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 情節,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法條全文
刑法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43號
  被   告 萬國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國憲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簡 字第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4日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000年00月0 0日下午1時40分許,無故自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 住處3樓窗戶,沿其與許家睿位於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 住處2樓之鐵皮屋頂攀爬至許家睿上址住處3樓房間,並開啟 未上鎖之窗戶後侵入許家睿上址住處,適許家睿在上址住處 1樓聽見腳步聲,上樓查看,萬國憲見狀隨即以上開方式再 攀爬回其住處,許家睿因而報警,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許家睿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萬國憲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未經告訴人同意,即自其住處攀爬至告訴人住處3樓,從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告訴人住處之事實(惟辯稱其2樓房間上鎖,其想請告訴人讓其從告訴人住處2樓攀爬進入自己2樓房間) 2 證人即告訴人許家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偵查報告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萬國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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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