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537號
SCDM,113,竹簡,537,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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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元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元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卓元彬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另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為證。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案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是本院僅 將被告之上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 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亦不為累犯之諭知。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及經 觀察、勒戒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 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 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自 述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83號
  被   告 卓元彬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元彬前因施用第二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 0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5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 276號、第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 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22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 市○○區○○街0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 驗人口,經警於112年10月25日上午11時4分許,採集其尿液 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卓元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 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 北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UL/2023/A0000000;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



份。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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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