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535號
TYDM,94,易,535,200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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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之2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975號
),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裁定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勘宇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勘宇係「國會是非集」之作者兼出版者,竟意圖散佈於眾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出版所著之「國會是非集」內, 載有:「據聞甲○○在鄉長任內涉及棄土證明弊案遭地院判 刑,當選立法委員後高等法院竟被判無罪,當初棄土弊案的 發生是因為有天道盟兄弟要將棄土拿到台北賣,但須由鄉公 所開具證明,天道盟兄弟透過管道付一億五千萬元給甲○○ ,不過,桃園縣政府不但不承認鄉公所開具的棄土證明,且 還不准天道盟兄弟將棄土賣到台北縣市○○道盟兄弟在棄土 無法買賣的情形下要求甲○○退錢,甲○○堅持不退錢」、 「立委甲○○有六個女人」、「立法院長王金平率同國民黨 籍立委... 於六月十七日赴美考察,六月二十八日清晨返台 ,訪美主要是考察愛國者第三型飛彈、反潛飛機、潛艦等三 項重大的特別軍事採購案,甲○○竟然帶著『紅粉知己』江 美色代表隨立法院的軍購案考察團到美國考察,如此重大的 國家大事,執政黨本身立委甲○○卻公私不分」、「最近甲 ○○委員又看上一位年輕、貌美的三十多歲寡婦,原本甲○ ○曾經幫助過此位新寡婦人家人的忙,自從寡婦的先生過世 後,甲○○就利用各種聚餐的機會『三不五時』打電話邀約 該位寡婦參加... 」等文字(見該書第五十至五二頁),並 透過世理雜誌出版有限公司零售發行至各書局對外販售,而 散布文字,指摘上開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二、案經甲○○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勘宇對上揭事實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國會是非集 」內容影本、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0七號判決、江美色 入出境查詢紀錄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勘宇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 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而罹犯行 ,犯後坦承犯罪並當庭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惟因告訴人所 提和解金額過高且告訴人認該書籍內容造成伊在選舉立法委 員過程中傷害程度很大,而未成立和解,及被告犯後態度良 好、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主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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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理雜誌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