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黃鏇菁
被 告 陶士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