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3年度,272號
SCDM,113,竹交簡,272,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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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柏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柏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 統之車籍及駕駛查詢資料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㈡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 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不 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且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 酌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 其刑,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 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行駛於道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 觀念,且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6毫克,明顯 超標甚多,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度非輕,所為實不可取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 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水電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49號
  被   告 汪柏毅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路00巷0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柏毅曾犯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最近一次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交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 管束,嗣於110年1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5月7日12時至15時30分許,在 新竹縣竹北文興路上之工地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 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21時許,自其住家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於同日21時15分許,汪柏 毅騎車行經新竹市○○路000號前,因行車間吸食香菸,為警 攔查後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於同日21時21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6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汪柏毅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彭彥培製作之偵查 報告1份、酒精濃度測定0.96MG/L數據紙1張、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張、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張、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1張。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 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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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