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浩
選任辯護人 陳奕宏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榮浩係代號BF000-B113010女子(民國
00年生,下稱甲女)母親之男友,基於無故攝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性影像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至113年1月
21日上午6時許止,在新竹市北區(地址詳卷)甲女住處房間
衣櫃夾縫中,置放針孔微型攝影機,無故竊錄甲女更換貼身
衣物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之性影像影片及非公開之
活動,嗣甲女發現有異告知其母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
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
私部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
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
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第319
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女於本院辯論終結
前委由告訴代理人任君逸律師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